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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政府采购协定》(GPA)有助于系统地解决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问题,因此应以加入GPA为契机,全面梳理、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推进相关领域尤其是国有企业采购的市场化、规范化改革,实现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的目标。本文分析了加入GPA对我国招标采购行业的影响和变化,并提出完善配套制度,组建专门团队,强化电子化采购、培养全方位人才等应对策略。
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是我国加入WTO后又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对我国经济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加入GPA前,我们除了要做好心理准备外,还要为可预见的各种情形做好应对措施。下面笔者就来分析一下加入GPA对招标采购行业的影响及我们的对策。
一、什么是《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简称GPA,它由原关贸组织(1995年改为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于1979年达成,目的是让参加方在开放以民间交易为主的一般贸易市场的同时,也要开放以政府为合同主体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市场一般占国家GDP的15%到20%,但不属于加入WTO需开放的一揽子协定,而是要遵从专门的政府采购协议。
《政府采购协议》目标是促进成员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扩大国际贸易。GPA由WTO成员自愿签署,目前GPA共有19个参加方,47个国家和地区(欧盟及其28个成员国为1个参加方)。
二、《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及主要内容
(一) 《政府采购协议》的背景
关贸组织在1979年将政府采购纳入贸易投资自由化谈判领域,并制定了《政府采购协议》(通常称为“1979年协议”)。在1993年乌拉圭会谈谈判期间形成了新《政府采购协议》,又称“1994版”。 2012年3月30日,WTO政府采购委员会召开正式会议,一并颁布了GPA新文本(也称“2012版”)和各方新一轮出价。
(二) 《政府采购协议》框架和内容
《政府采购协议》分成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正文包含二十四条,分别是定义、适用范围、本协议的例外、一般原则等。附录共有四大部分。附录1是各缔约方适用于本协议的市场开放清单,包括7个附件;附录2为参加方公布采购信息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附录3为公布采购供应商的电子或者纸质媒体;附录4是参加方公布相关法律规范的网址或者纸媒。
(三)《政府采购协议》的原则和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第四条一般原则有非歧视、电子手段的适用、采购的进行、原产地原则、补偿、非专门针对采购的措施等。通观政府采购协议,有三大原则:一是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原则,即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程序和措施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二是公开性原则,即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三是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即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如提供技术援助,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GPA适用范围根据确认后的出价清单,包括确定门槛价、实体清单等内容执行。
三、我国加入GPA对招标采购行业的影响
加入GPA对我国招标采购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的影响
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与GPA协议规定差距比较大,不能完全符合或满足《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如《政府采购法》第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可能会违反GPA的国民待遇原则。加入GPA会推动我国改革和完善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
(二) 对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影响
加入GPA后,不断涌入的外国公司将参与我国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对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是一个不断冲击、完善、调整的过程。
(三) 对我国电子招投标的影响
2012年我国从法规层面鼓励电子招标投标,在其后这七年间我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发展迅猛,很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型国有企业均自建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了网上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的操作。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不断地更新、调整,且协议中也鼓励使用电子手段,所以加入GPA对我国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以起到很好的优化和促进作用。
(四) 对采购主体的影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它的官方语言为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中文译本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政府采购主体还需要培养一批懂专业知识且熟练运用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外文的人才。
(五)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影响
1.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尽快熟悉《政府采购协议》及国际间的相关规定,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
2. WTO规定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为官方语言,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培养一批懂专业、懂外文的人才,以满足加入GPA后招标工作的需求。
(六)对供应商的影响
供应商除了要面对外国企业的竞争等,还需要加强学习招投标法律法规知识,特别是《政府采购协议》等相关的政府采购知识,做到懂法、守法。
(七)对评标专家的影响
加入GPA后,新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国外供应商投标新技术等需要评标专家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学习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还需要熟练运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
四、加入GPA后招标采购行业的应对策略
(一)结合GPA规定,比较研究其他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借鉴其先进经验,抓紧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2000年1月1日施行《招标投标法》,2003年1月1日施行《政府采购法》,2012年施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2015年施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除此之外,各部门还颁发了一系列部门规章等。由于一些历史原因,导致《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出现了一些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且二者的适用范围存在交叉。没有一套完整健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可以涵盖所有的政府资金项目。如《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与《政府采购协议》差距较大。如GPA规定的采购方式有谈判、选择性招标、限制性招标等,我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制度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出现的诸多问题是正式加入GPA前应当亟须解决的问题。
统观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他们的采购制度建立的较早,且加入GPA时间也比我国早,有很多先进的政府采购制度值得我们学习。我们可以对这些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做分析比较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经验,进一步研究和探索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方式方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有关经济和社会政策方面的推动作用。
笔者建议通过《招标投标法》修订将GPA相关内容和要求更好地融入《招标投标法》中,同时制定一套专门的与GPA并轨的政府采购法规及配套制度。
(二) 改进现有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建立专门针对GPA项目监管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
加入GPA后,涉及的部门除了政府部门外,还会涉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等部门。新的采购制度也会推进我国改进现有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为便于对GPA内项目实施招标采购和管理,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专门的GPA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该管理机构要对全国的GPA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的地位。
政府采购项目中会涉及一些涉密项目,这些涉密项目可能涉及国家安全、专有技术、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等,只有建立专门的GPA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才能为我国的涉密项目安全设置屏障,避免使得国家处于高度信息安全风险中。
(三)建立GPA专门的争议处理机构
我国很多企业对GPA规则不熟悉,国外企业在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过程中必然会引起非常多的纠纷和冲突,这不利于采购效率的提高和我国的利益。因此,我们应当建立一个专门针对GPA政府采购项目的争议解决处理机构,更好地维护我国形象和利益。
(四) GPA采购主体、招标代理、投标人及其他政府采购参与方均应当培养一批复合型的专门人才
招标采购是一个跨越经济、法律、互联网等多学科的工种,加入GPA应当培养一批招投标专业知识扎实且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的专门人才。这里的招投标专业知识不仅包括我国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知识,还应当包括WTO相关知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法则。我国加入GPA的采购主体不仅是政府采购,还可能涉及事业单位、大型国企等企业。如我国的第四份出价清单采购主体除中央、省的政府部门外,还有新华通讯社、中国工程院等事业单位。
为加入GPA更好地做准备,我们应当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培养复合型的专门人才。第一,建议在高校开设招标投标的专业课程,培养专门的招标采购人员,做好人才储备。第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执业门槛。通过建立政府采购规范化的职业体系,以考核、认证、注册的方式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门槛,择优选择,持证上岗。第三,对通过执业注册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不断学习、更新采购知识。
(五) 借鉴国外电子招投标的经验,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电子招投标系统
我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近几年才发展起来,电子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与国外的电子招投标系统还有一段差距。GPA中规定采用电子化手段进行采购,为更好地应对加入GPA,我们应当:尽快参考国外电子招标系统,特别是美国、日本等使用电子系统较早的国家;尽快完善电子招投标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加快我国的电子采购流程、模块与国际接轨。
(六)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培养服务于GPA政府采购的专门人才
加入GPA后,国外企业会不断涌入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这对招标代理是巨大的商机。招标代理企业如何才能掌握商机,占领市场制高点呢?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外国企业存在不熟悉我国的政府采购相关制度,不熟悉我国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对我国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了解以及语言劣势等情况。而本土企业虽然参与过政府采购项目,比较熟悉政府采购的流程和法律法规制度,但加入GPA后会面临新的政府采购制度,新的操作方法,包括投诉质疑的渠道和方式可能都会与过去不同,双方都需要借助招标代理的专业人员去了解各方面的知识。
招标代理企业针对这些影响的策略或者对策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组建一个GPA专门的政府采购部门或团队,培养专门的全方位人才。这些人才应当有多年工作经验,在招投标行业有相当建树。除此之外,还应当能灵活运用我国现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办法等;有较为宽广的国际视野,了解GPA的要求,对国际规则、国际动态有所了解;能够较熟练地使用电子化手段;有一定的外语能力,能够快速掌握外国企业的意图等。招标代理只有首先做好人才储备,才能更好地应对GPA后带来的挑战。
总之,加入GPA对我国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首先应当去充分认识,去积极学习,形成新的知识体系,并融会到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只有顺应时势,在制度、体制、管理、人才、知识、技能等方方面面都做好充足的准备,才能顺势而为,并有所作为。
作者:刘亚梅
作者单位: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