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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项职业资格证书将退出,不用再设置在招标条件里了!
证书,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企业和个人的从业能力。《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那么,在设置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时,对于资质证书的设置应考虑哪些因素呢?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80项职业资格将退出
对于人员的资格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以下简称《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我国目前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两个类别:一类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另一类是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社会通用性,技术技能要求较高,行业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确实需要。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要求对职业资格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规定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共计140项。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获悉,2020年7月1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对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安排进行公示的公告》,拟分批将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其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14项职业资格,涉及29个职业拟于9月30日前第一批退出;其他部门(单位)组织实施的66项职业资格,涉及156个职业拟于12月31日前第二批退出;与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等密切相关的职业(工种)拟依法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
根据项目需求确定是否将资格证书设为资格条件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相关证书是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有些也是对工种执业资格的要求。比如说,工程类项目需要相关人员是建筑师,师资培训项目需要相关人员有教师资格,法律咨询项目则需要相关人员有律师资格。” 山东中医药大学体育教学部党总支书记、主任虞靖彬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作为项目要求来说,必要的资格条件得有,但不是什么都需要去设资格,限制太多的话,会导致竞争减少。
虞靖彬认为,在与采购需求与履约能力有关的情况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来确定是否将规定的相关职业证书作为供应商人员的资格要求。《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之外的证书,则不可以作为供应商人员的资格要求。
国家强制类认证可作为资格条件
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教授姜爱华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说,证明供应商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相关证书,比如营业执照等可以作为资格条件。”
“一般来说,不建议在资格条件中限制太多、设置过多的证书要求,但是国家强制要求的必须有。”虞靖彬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目前强制性认证主要包括七个领域:工程、医疗器械、特种设备、涉密、计量器具、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及产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类。如,若投标货物为医疗器械,供应商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工程类的招标,则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等。除此之外,强制性认证还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3C)、节能清单中强制采购类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
大大超过履约能力设置资质等级不可行
在姜爱华看来,目前设置资格条件在证书方面最大的问题是过高的设定证书级别。超标准要求证书级别,属于变相要求供应商规模条件,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待遇,违反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基本要求。
“比如CMMI4证书,小企业基本没有,且此证只是软件企业成熟度的评价,不一定代表实际履约能力,就造成为大企业量身定制的事实。”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徐千里举例说。
虞靖彬则认为,工程类预算金额为100万的项目,资格要求建筑总承包一级就不合理。这样设置涉嫌歧视小企业。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明确要求,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虞靖彬还表示,目前一些行业协会的、学会颁发的一些证书不可作为资格条件,行业颁发的证书不具备资格认定的效力。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协会、学会颁发的证书如果涉及注册资本等相关条件,如果作为评分条件,也不符合87号令的相关规定,不适宜作为加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