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政策资讯 》资讯中心 》政府采购中的自行采购与“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中的自行采购与“自行采购”
一、法律中的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自行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组织形式。
采购人自行采购,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九条,需要满足两个条件:有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能力和条件;有与采购项目专业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另一种“自行采购”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不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约束,也不需要走政府采购程序。
由于这类项目也不需要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所以在实际中有些政府采购从业者将这类项目也称为“自行采购”。
法律中的自行采购与这类俗称的“自行采购”不同,相关从业者要注意区分,不能搞混。
三、自行采购就可以随意采购吗?
不管哪一种自行采购,都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行为,都不能“太随意”。
前一种自行采购,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依法选择采购方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妥善将采购文件归档,做到经得起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得起审计监督。
后一种“自行采购”,采购人自己依据本单位的内控制度实施采购,也需要经得起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