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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分公司是否可以参加投标?
合格投标人并非必须是法人,从缔约履约能力的角度考虑,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以参加投标。
《招标投标法》规定,除法人外,其他组织也可以参加投标;如果科研项目招标,投标人甚至可以是自然人。
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组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分公司可以作为投标人参加投标,其最终的民事责任由其公司承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主席令第86号)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主席令第15号)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号)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修正)(国务院令第709号)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
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