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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为什么不能作为评分因素?
在政府采购的采购文件中,评审因素通常分为两种,一种是实质性要求,一种是评分项。像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可以作为评分项。
为什么呢?道理也很简单,诸如强制性标准、强制性认证这些是产品必须要满足的要求,不满足,产品就不合格,也就不能到市场上销售。如果作为了评分项,就意味着不满足这些强制性标准和认证的产品很可能会中标。不合格的产品,怎么能中标呢?
上面提到的3C认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强制性国家标准等,都有个共同的特点:只有满足和不满足两种情形,不能被量化。《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举例来说,桌子的高度、汽车的耗油量就是可以量化的,高度和耗油量可以分成不同的区间,每个区间赋予不同的评分分值。而强制性标准只有满足和不满足,属于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所以只能作为实质性要求,不能作为评分项。
来源:采购学院 赵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