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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采购项目有关的专利证书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提供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与本项目采购的家具产品相关的生产工艺、技术等方面的专利证书,包括发明专利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该情形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
答:
如果家具相关产品的专利证书与采购项目有关,可以将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否则就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