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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后还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吗?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问:
某企业于2020年6月被税务部门处以较大数额的罚款,经申请,2020年9月,该“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被税务部门修复,查询相关信用网站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2021年5月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并顺利中标。该企业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
答: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已对外发布。在该办法实施之前,不能随意进行“信用修复”。如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所称的重大违法记录,则不具备参加政府采购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