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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 导致采购项目频废标的六个难题如何破解?“六化法”了解一下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或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组织采购的现象称之为废标。废标增加了成本,延长了采购周期,影响了采购效率。其主要原因有“采购人主观因素、市场客观因素、预算过低、供应商自身错误”等。下面,笔者简要分析一下废标成因,并就“六化法”破解废标难题谈一些看法,供同行参考借鉴。
成因分析
(一)增设附加条款
案例一:2020年6月,某市电教中心采购51台便携式计算机,预算控制价为63万元。采购人在设置供应商入围条件时,除了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外,还要求供应商具备计算机系统集成三级及以上资质。因该项目并非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无需具备应用系统和网络系统工程应有的策划、设计、开发、服务保障能力,增加此条款与采购内容关系不大,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提出删除这一条款,避免引起质疑、投诉。但采购人再三强调:增加此项要求,就是为了限制中小企业参与竞标,开标当天6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结果公示后,2家投标人提出质疑,后又对答复不满意,进行了投诉。经采购管理部门调查,因这一做法与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初衷相悖,最终认定废标。
(二)设置不合理需求
案例二:2021年,某市一学校采购公寓床,预算价96万元。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携带样品,而且“样品款式及颜色必须符合采购文件样图,否则,视为无效投标”。编制采购文件时,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建议先完成采购,签订合同时再根据中标人提供的色样确定标的物颜色,但采购人不同意。开标当天11家供应商参与竞标,结果公示后,1家供应商提出质疑,后又对答复不满意而投诉。经采购管理部门调查,中标人携带样品的颜色与学校提供的图片确实有色差,最终认定废标。
(三)项目繁杂零碎
案例三:2021年,某市一医疗机构采购劳保用品,从“衣服、帽子、手套、胶鞋到锅碗瓢盆”一应俱全,预算价52万元,要求特殊定制,且每样数量又各不相等,第一次公告发出后,因市场上很难找到同时经营这些产品的供应商,开标当天又参与者不足3家;二次公告后仍然不足3家,最终废标。
(四)采购预算过低
案例四:笔者曾对2021年进入平台的4个废标项目(新能源车、警用执法记录仪服务器、办公家具、路灯)进行了解,其共同点就是预算控制价过低。开标当天参与的有效供应商均不足3家,项目报名时,采购人曾给参与过类似项目的供应商打电话,请其报名参与竞标,结果都因价格问题而谢绝参与。
(五)付款方式苛刻
案例五:笔者曾对2021年进入平台的一绿化项目进行了解,第一次采购时,因采购文件中的付款方式时间拖得太长(二年内),而且还把树苗“成活率”作为付款的前置条件。多家供应商认为较长一段时间内才能收到全部合同价款,而且还有不确定因素,有点得不偿失,均放弃投标,开标当天因不足3家而废物标。后修改付款方式后,第二次开标顺利完成。
(六)不响应采购需求
笔者还曾对2021年进场项目进行了解,因供应商制作投标文件不重视细节,或者不规范而导致无效投标者不在少数。常见的错误情形有以下几种。一是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有缺漏或者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如:缺某项资质文件,没有提供检察机关出具的近三年内有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书面告知函等;二是投标文件响应内容与采购文件严重偏离或者没有实质性响应,如对带“★”号的技术指标或商务条款,未全部响应;三是重要文件没有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签字盖章,包括:投标函、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制造厂商授权书、联合投标协议等,漏签名或盖章;四是报价失误,如:超过最高限价、报价严重漏项、填写《开标一览表》出现重大错误;五是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及有关附件;六是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授权代表签字的澄清、说明、补正,或改变了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等。
措施对策
(一)采购准备“前端化”
一是项目负责人要掌握报名情况,对报名数量少或非常规项目,可电话邀请同类供应商参与竞标,或通过其他途径寻找潜在供应商鼓励其参与;二是提醒供应商吃透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三是如发现报名异常,项目负责人要及时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对采购文件重新进行审查并及时修正不合理条款;四是对含有施工的项目(电梯、中央空调等),要留足踏勘现场时间,及时回答供应商提出的各种疑问;五是重大项目或者技术复杂的项目,要广泛征集合理化建议,及时修正或补充采购文件不足,并适时通知到已报名的每一位供应商,同时进行网上答疑,避免出现废标情形。
(二)采购文件“清单化”
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要提前与采购人做好沟通协调,在拟定采购文件时,既要熟悉项目的情况,又要对照采购文件范本,从“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其它不合理因素”等方面对采购文件提出精细化要求。实施中,要从”受领、分派、采购文件制作、审核把关、公示”等各个环节对采购项目进行层级式管理,对照《负面清单》逐条逐项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存在问题及时纠正偏差,确保采购文件合情合理。
(三)采购需求“透明化”
采购人在拟定采购需求时要充分调研,并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聘请资深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防止出现偏差。凡是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条款的原则上都应删除;凡是供应商要求在采购文件上增设资格条件,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原则上不予采纳;凡是有利于提高政采项目质量或有利于项目建设的意见与建议,经专家论证后不存在歧视性或倾向性内容的,要充分尊重采购人的意见予以支持与采纳;凡是对供应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采购文件相关内容处加粗注明,以引起供应商高度重视,并依法设立废标条款,不得随意增设不合理条件。
(四)采购评委“专业化”
目前,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对废标条款把握的不是很准,评审过程中总是“吹毛求疵”,只要发现一点笔误或者细微性偏差,就放大“矛盾”,甚至提出废标。因此,加强评审专家采购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提升评标质量势在必行。实践中,每一位专家都要依法合规评审,对作出的每一个结论都能给出正确的依据,体现出专业水平,不允许“任性”提出废标意见。
(五)采购评审“规范化”
评审是采购成败的关键,如这一环节把握不好,很容易导致废标,因此,评审前项目负责人应引导评委做好以下几点:一是帮助评委熟悉项目基本情况,使其准确掌握评审要点;二是提醒评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审查投标文件,避免出现重大遗漏,在把握不准时,要以有利于供应商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必要时也还可以要求询问,对前后不一致者要进行澄清,不要轻易提出废标;三是评委要客观、公正、独立进行评审,不允许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四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评审办法进行评审,不得擅自偏离“轨道”。
(六)采购监督“常态化”
采购主体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防病于未发,治病于萌芽,对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全过程审核、检查、监督和管理,规范采购流程,依法合规运作,做到相互制约、风险可控,杜绝出现“不合理”废标情形。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只要能够在创新上做“加法”、在流程上做“减法”,在服务质量上做“乘法”,在收取费用上做“除法”,始终秉持“三公一诚”原则,实现“零”废标工作目标未来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