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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单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怎么办?投标文件有的地方没签字盖章是否有效?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可否认定为无效报价?……在投标文件中遇到这些问题应该怎么处理呢?本文为你来解惑。
问:单独的开标一览表报价与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不一致怎么办?
答:投标人提供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开标一览表如何认定,需要看招标文件对该情形如何规定。有的招标文件规定以单独密封包装的开标一览表为准;也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开标一览表,以选择性报价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规定,认定为投标无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未禁止此情形进行澄清、说明,但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限制。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投标文件有的地方没签字盖章是否有效?
答:这要看招标文件是如何要求的。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 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问: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可否认定为无效报价?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小写是2006320万元,但大写是贰佰万零陆仟叁佰贰拾元整,这样是有效报价还是认为无效报价,其依据是什么?
答: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规定修正。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问:投标文件中报价大写金额漏写了属于无效投标吗?
答: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关要求来进行,如果没有具体要求的要求供应商对此进行澄清就可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一份投标文件出现两个报价:总报价、优惠价,怎么审?
答:投标人提供两个不一致的报价如何认定,需要看招标文件对该情形如何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报价,且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文件修改的规定,以修改后的投标报价为准;也有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供两份内容不一致的开标一览表,以选择性报价认定为投标无效。如果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应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关于“(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规定,认定为投标无效。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第八十三条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投标文件中某项资格证明复印件模糊不清,能否叫投标人澄清?
答:可以。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问:投标人澄清超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实质内容,可否采纳?
答:不能采纳,让其重新澄清,并告知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问:两公司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
答:不可以。这只是一个线索,能否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出现此类情况的可能性:(1)招标的内容决定了有关管理设计方案在网上有现成的模板或样本可供下载,两家公司刚好都选用了同一模板或样本,并以此为基础来编制其投标文件;(2)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参与过某一项目的投标,此次投标文件都是在上述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来编制的;(3)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都为同一个采购人服务过,且该采购人在与它们签订有关合同技术附件时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标他们也不约而同地选用上述技术附件来编制其投标文件。
因为串通投标的处罚比较严重,一旦定性,供应商必然会穷尽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竭力反扑,所以实践中多数是采取旁敲侧击的方式提醒他们自己撤回招标文件。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问: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电子投标,在XX项目评审中,交易中心评审后台有一项为标书雷同性,分为标书制作机器码等三项,某两家单位机器码一致,是否认定串标?(前提是招标文件中对此项并无规定)
答:串通投标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实践中,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为串通投标情形。
“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例如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问:疫情影响导致延期开标,投标文件没有改,有效吗?
由于疫情影响,延期开标,但是投标人已经印刷好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里面的日期都是填的没延期之前的开标时间,如投标人用第一次印刷好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日期也没改成延期后的开标时间。请问投标有效么?
答:如果影响某些实质性要求的时间计算,将导致无效。延期开标后,招标文件中的许多商务条款都发生了改变,如投标有效期、交货期等。投标人没有按照修改后的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时,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逐一进行审核,如投标有效期、交货时间,此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条款的要求,也就是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商务性条款,符合性审查不予通过,该投标文件不能进入下一审查环节,作无效投标处理。
建议:潜在的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重新修改投标文件、重新装订后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九)货物、服务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十二)投标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