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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如何处理“低于成本报价”?8个问题说明白
发布时间:2022-08-31 14:23:27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在政府采购中,遇到低于成本的报价,应当如何处理呢?采购学院通过8个问题说明白。


1.评标委员会能否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答:评标委员会无需对供应商的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进行认定。


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成本价”已经失去了法律依据,且在实践中不可执行。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


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 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2.最高限价376万,投标报价247万,可以认定为低于成本价吗?


答:禁止供应商低于成本报价,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来自《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删除了与招标投标相关以及不得低于成本的规定。


政府采购对供应商报价异常的规定来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据此,认定供应商报价是否“异常”,报价不是唯一因素。


财政部信息公告第537 号认定: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平均报价的20%,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六十条的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因此,不能以某个量化标准(如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某个比例或者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报价算术平均价某个比例)作为启动“报价合理性”评审的依据或认定“报价异常”的标准,也无需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3.预算16万,货物市场价13万,中标报价6.8万,算低价中标吗?


答:不能简单判断。报价异常的核心不是看具体价格,而是看在这个报价下是否会影响产品质量或合同履行。


4.政府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可以要求提交低价风险担保吗?


答:不可以。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要求的保证金不能收取。如果评审专家认为某供应商的报价过低,应该让该供应商提交响应说明,如果供应商提供了其价格组成的合理说明,那么应正常进行评审。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5.为防止低价中标,可否单独搞个技术参数评审?


答:规范的招标文件,在“开标、评标”一章里,对评标委员会评标内容、评标程序、评标方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审),综合比较与评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要随意更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报价时遇到异常低价怎么认定?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异常低价的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在竞争性磋商采购中,可以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关于异常低价的相关规定,在磋商文件中明确。磋商文件未规定的,不能作为评审依据。


7.物业项目竞争性谈判,成交供应商低价成交,合规吗?

政府采购物业管理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成交后,其他供应商质疑成交供应商报价违反当地用工人员最低工资标准,成交人称为了要业绩,自己贴钱干。可以低于用工人员最低标准线报价吗?


答:不违规,成交结果应视为有效。供应商最后报价中的某项报价异常,应当认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五条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8.竞争性谈判项目,第二次报价时供应商报出0元,能接受吗?


答:如果第二次报价是最后报价,则不可以。如果不是最后报价,则应当认为符合规定。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一条 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包括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邀请、采购方式、采购预算、采购需求、采购程序、价格构成或者报价要求、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

来源:采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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