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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进行资格审查,请注意这7个问题
发布时间:2022-08-31 14:22:38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这意味着,资格审查是采购人的法定权利。那么,采购人该如何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呢?


1.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谁负责?


答: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前还是在开标后?


答:供应商的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资格预审,是在邀请投标人投标之前,对潜在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政府采购通常所称的“资格审查”),则是在开标后评标前,对供应商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资格条件审查。资格预审多用于预算金额较大、参与供应商较多的项目,工程招标项目比较常用。


3.采购人可否将资格审查委托评标委员会进行?


答:不可以。资格审查环节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承担,而符合性审查、商务技术评估两个环节则由评标委员会负责。作此规定,系本着“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原则,让技术、经济专家从事自己所擅长的符合性审查和商务、技术评估工作,而采购人更熟悉项目本身对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因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不应把资格审查事项委托给评标委员会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四条 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第五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4.邀请招标采购人推荐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是在开标前吗?


答:邀请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应该在确定邀请供应商名单之前,更在开标前,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 采用采购人书面推荐的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5.资格审查能否规定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联合进行?


答: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性审查表》涉及签字的,由采购人代表负责。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6.资格审查没通过,是现场通知还是中标结果公告后再通知?


答:在中标结果公告、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7.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进行资格审查承担什么责任?


答: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给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视对中标结果的影响,区别处理招标项目:改正后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仍然有效;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来源:采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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