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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 供应商发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能否主动提出澄清修正?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问:供应商发现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问题,能否主动提出澄清修正?
答:如果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撤回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即可。如果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就不行了,不管是开标阶段还是评标阶段,投标供应商如果撤销投标文件,相当于放弃投标资格,同时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评审过程中,如果属于可以澄清的范畴,评标委员会应书面要求供应商进行澄清,但供应商不得主动要求澄清。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分总分必须为100分吗?
答:为了便于分值计算,评分总分一般都设置为100分,但是也可以采用其他分值作为总分,法律没有规定必须用百分制。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七款 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
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
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的得分;
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
评标过程中,不得去掉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可以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吗?
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未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不能通过资格审查环节,但既然供应商已经参与了采购活动,就有权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问:供应商提供的质疑函中包含很多外文资料,如何处理?
答: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四十条 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